主旨: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公司公告貴州省中級法院判決,暢達公司對
於本案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應當充分保護守約方新字公司的利
益並對損失予以賠償,並對違約方暢達公司適當懲罰
股票代號:6595
公司名稱:光禹國際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1:5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黔26民再1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7/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
撤銷該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法令規定並裁定指令
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及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經貴州
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後裁定,暢達公司對於本案採購合同的解除應當承擔主
要過錯責任,本案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應當撤銷,本院
依法予以改判。
6.處理過程:
(一)判決理由要點:
1.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五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四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
2.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中級人民法院
審查裁定(1)本案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應當撤銷
(2)暢達公司不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為避免物質的閒置浪費,減少雙方損失,
案涉採購合同予以解除。(3)暢達公司對於本案採購合同的解除應當承擔主要過錯
責任,合同解除後,應當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對新字公司的相關損失予以賠償,
並對違約方暢達公司應當予以適當的懲罰,因此法院予以確定裝修補貼款人民幣 300 萬
元做為賠償款,本訴案件受理費應當主要由暢達公司承擔。惟因考量採購合同解除後
,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項下的設備和相關服務等尚未轉移交付給暢達公司,因此
該合同項下的貨款人民幣 500 萬新字公司應退還給暢達公司。(4)駁回暢達公司其餘訴
訟(5)駁回新字反訴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其他重大消息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榮田精機」釋股價格
及認股基準日等
股票代號:4526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3:51
主旨: 公告本公司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
股票代號:3227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3:37
主旨: 公告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異動
股票代號:4438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3:14
主旨: 公告本公司會計主管異動
股票代號:1819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2:4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調整現金股利配息率
股票代號:3227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2:37
主旨: 代子公司南亞塑膠美洲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對南亞塑膠德州公司
資金貸與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10%
股票代號:1303
發言時間:2023-07-03 16:00:24
主旨: 中華開發金控代子公司凱基投信公告董事會推選
丁紹曾為第九屆董事長
股票代號:2883
發言時間:2023-07-03 15:59:53
主旨: 中華開發金控公告本公司之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基證券」)辦理減資所取得資金之運用情形
股票代號:2883
發言時間:2023-07-03 15:59:37
主旨: 代子公司Land and Houses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公告董事辭任
股票代號:2891
發言時間:2023-07-03 15:58:20
主旨: 代子公司LH Financial Group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公告董事辭任
股票代號:2891
發言時間:2023-07-03 15: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