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112年6月21日臺證上一字
第1121802897號函辦理,補充說明本公司111年9月8日重大訊息
股票代號:4414
發言時間:2023-06-30 23:32:0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6/30
2.公司名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補充說明本公司111年9月8日關於子公司如興製衣(柬埔寨)有限公司處分土地重大訊息說
明記者會新聞稿及後續進度。
6.因應措施:
子公司如興製衣(柬埔寨)有限公司與處分土地之前手買家間解除契約後進行協商情形,
爰依據證交所前揭函文辦理,對於111年9月8日重大訊息書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依
目前雙方協商狀況,予以補充:
(1)本公司因柬埔寨土地交易與前手買家Mekong Resort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Co., Ltd. (下稱Mekong公司) 解除契約(按實際上係Mekong公司有違約在先之虞,為
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故解除該土地買賣契約)一案,本公司已依保守穩健原
則依據合約第八條第一項按買方已付價款之50%,即美金500千元計提負債入帳,此項
計提已揭露於本公司財務報告。
(2) Mekong公司委請律師發函主張本公司解除契約係違約,要求本公司除返還已收價款
外,另須給付違約金美金50萬元及賠償金,前述總計美金4,371,416元及相關利息;惟
本公司解除契約並非違約,故除返還已收價款外,Mekong公司其他片面主張,本公司認
為該等請求為無理由。
(3) Mekong公司委託律師表示對於系爭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乙事事前並不知情一節並非事
實,實則本公司於移轉文件備置的過程中察覺移轉所需文件,因年代久遠而與現行使用
文件已然不同,需要進行更新,然更新過程手續繁雜、曠日廢時,已超過簽約當時雙方
所預估期程;本公司數度與Mekong公司協商解決之道,包含簽訂增補協議均不可行後,
方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啟動尋找後手買家進行交易,且在與後手合約生效之前,派員親赴
柬埔寨與Mekong公司說明此事。
(4)本公司與Mekong公司雙方持續就解除契約後和解事宜友好協商中,雙方人員除曾於
111年11月16日、112年3月30日、112年4月27日當面會商外,其間雙方幕僚人員亦有多
次討論及溝通;本公司仍將秉持友善立場持續與Mekong公司協商,也將依規定揭露此交
易解除契約後之處理情形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