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更正公告本公司111年度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
確定性段落之查核報告
股票代號:3018
發言時間:2023-06-27 09:51:4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6/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
下簡稱「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1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
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上開合
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
允當表達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1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隆銘綠能集團保持超
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二)所述,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淨損失為213,585千元,且民國111年12月31日累積虧損718,565千元,已達實收資本額
之半數,另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為152,973千元,營運資金明顯不足。該等情形顯示
隆銘綠能集團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一、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收款項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八);重要會計估計
及假設,請詳附註五說明;應收款項會計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三)。
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評估係管理階層對於已存在於資產負債表日之應收款項可能發生
之違約所做之最佳估計,此估計涉及管理階層對於過去事項、現時狀況及未來總體經
濟情況等多項評估及預測,其衡量結果將直接影響相關金額之認列,因此本會計師對
公司之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估計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瞭解及評估公司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提列政策(包括前瞻性資訊之總體經濟指標之
攸關性),並評估政策之合理性。
2.針對應收款項參照過往年度逾期信用損失發生機率來評估,並依照公司政策提列備
抵損失,本會計師對過往年度發生損失佔逾期應收款項之比率及前瞻性資訊進行了
解及評估,以測試及評估應收款項群組分類之適當性。
3.抽樣檢查管理階層個案評估佐證文件及其提列金額之允當性。
4.核算備抵損失是否依公司政策提列。
二、工程收入之認列-完工程度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建造合約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六);建造合約會計政策採用
之重要判斷、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有關工程合約
收入及相關之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十九)。
隆銘綠能集團之工程收入及成本主要係承攬工程所產生,當建造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
計,認列係依完工百分比法於建造合約期間按完工程度計算而得,完工程度係參照每
份合約截至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發生之成本,佔該合約預估總成本之百分比計算,
前述預估總成本之估計係由管理階層針對不同之工程性質並配合市場行情之波動,預
估應投入之發包及料工費等各項工程成本評估而得。
因預估總成本影響完工程度與工程收入之認列,且工程總成本項目複雜,常涉及主觀
判斷因而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對工程收入認列所採用完工程度之評估列為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依對其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對預估工程總成本所採用之內部作業程序之
合理性,包括對相同性質之工程合約預估總成本估計基礎。
2.評估及測試管理階層針對完工程度認列工程收入之內部控制程序,包括核對當期追
加減工程及重大計價工程之佐證文件。
3.抽核已發包部份之發包合約,另針對尚未發包之部份,評估其估計成本之基礎及合
理性。
4.針對期末工程損益明細表執行相關證實程序,包括當期成本發生數抽核至適當憑證
,以及重新計算依完工程度認列之工程收入,且已適當入帳。
三、環保業務涉及之未決訴訟案件
事項說明
有關負債準備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未決訴訟之說明請
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
隆銘綠能集團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已估列之負債準備為
26,832千元,因受未決訴訟之影響,負債之估列涉及管理階層對法院最終判決之判斷
,因此本會計師對相關訴訟案件之負債準備評估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瞭解相關訴訟案件之進度。
2.評估管理階層對相關訴訟案之負債準備提列及判斷之合理性。
3.發函予外部律師,取得相關訴訟之最新進度及對相關案件之判斷。
其他事項
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0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111年
3月31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強調事項及其他事項段落
之查核報告。
列入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關聯企業建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及Wingo Investment Co., Ltd.民國111年度財務報告係由其他會計師
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公司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認列其損益之份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11年12月
31日對上述被投資公司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為15,140千元及19,982千元,分別佔
合併資產總額1.44%及1.90%,民國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採權益法認列之(損)益
份額分別為262千元及(3,076)千元,分別佔合併稅前淨損之0.1%及(1.17)%。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1及110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民
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業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
性及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民國110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業經其他會計師出具
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強調事項及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
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
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
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隆銘綠能集團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隆
銘綠能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隆銘綠能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
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
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隆銘綠能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隆
銘綠能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
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
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隆銘綠能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且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
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1年度合併財
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
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張進德
(79)台財證(一)第00351號函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黃致富
金管會證字第5793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5/29
7.因應措施:已於112年5月25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因應改善計劃,預計於112年
6月30日股東常會報告事項說明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