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安力-KY 代重要子公司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浙江省湖州
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措施告知書
日期:2023-05-15
股票代號:5223
發言時間:2023-05-15 21:27: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浙0591財保4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湖州安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安力)
與江蘇帝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帝都)於109年9月1日
就湖州安力廠房興建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協議
110年12月22日經湖州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合約解除有效。
111年09月28日對於江蘇帝都建廠遲延,湖州安力已另案申請求償。
112年03月10日收到湖州仲裁委員會通知江蘇帝都提出反請求仲裁申請,
並要求湖州安力提交相關答辯書及證明文件。
今收到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措施告知書,
江蘇帝都向法院申請於仲裁程序期間,對於湖州安力名下「環渚單元
HD-04-02-03B-4號地塊,權證號:浙(2019)湖州市(吳興)不動產權第
0086322號」之不動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凍結)期間自
112年05月10日至115年05月09日。
6.處理過程:
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師針對財產保全一事反訴求查封(凍結)不合理,
並要求解除查封(凍結)。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根據當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問題的說明,
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
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故安力仍可繼續建廠計畫
不受影響。
另該財產保全措施並未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建廠計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湖州安力已委任律師針對財產保全一事反訴求查封(凍結)不合理,
並要求解除查封(凍結),以維護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