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暨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股票代號:9929
發言時間:2023-05-10 15:03: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蘇淑茵及謝卓燁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易字第6號及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5/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
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應
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票予
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均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
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
(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於秋雨公司簽訂”增資暨合資協
議書”前並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明知其與蘇淑茵受廣豐公司委任而處理經營業務,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損及廣豐公司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明知廣豐公司
對於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且未經廣豐公司董
事會決議,李丞軒與蘇淑茵二人竟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
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予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使
廣豐公司無端承受票據上債務;另李丞軒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隱瞞廣
豐公司已負擔上開票據債務之事實,致秋雨公司陷於錯誤而簽訂”增資暨合資協議書”
並依約投資廣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
(3)嗣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自民國108年起,竟以上開無實際
債務關係之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公司及廣豐公司遂對李丞軒等人提起相關刑
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現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李丞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
(2)蘇淑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3)謝卓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
6.處理過程:本公司及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於本公司及廣豐公司財務及業務方面並
無重大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及廣豐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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