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12年股東會地點
股票代號:6870
發言時間:2023-04-10 16:00:1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08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3號17樓之10
(變更後)(iFG遠雄廣場D棟CLCC巨寰宇全球人文會展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
(2)111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111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修訂「誠信經營守則」暨「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3)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4)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10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08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受理提案期間:自112年03月30日至112年04月10日止受理,並依規定註明
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並於112年04月10日17時
前送達受理提案處,受理提案處所為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11樓
之11。(本公司公司治理辦公室)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2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
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作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
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402897967d841dba017e8eea
7fc5009c)。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2年5月9日起,
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112年6月5日前),於集保公司股東e票通平台
(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辦理註冊及
登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應填寫徵求人及
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並於112年5月9日起至
112年6月5日下午四時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辦理登記,並於股東會
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
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
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不得再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
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
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
定額,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2年6月9日上午10點整於新北市
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9號11樓之11(本公司會議室)延期或續行集會,
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
寄發開會通知。若發生前揭障礙,如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尚未進行臨時動議時,
視為本次股東常會全部議案已完成,將不再續行集會。
x.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發布重大訊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