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股票代號:3045
發言時間:2023-03-17 16:39: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12/03/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經通傳會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通傳平
臺字第11100079040號處分,附加附款予以核准。本公司認為通傳會頻譜附款有悖行政
程序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通傳會提起行政訴訟。
6.處理過程: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於112年3月17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