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依法提請
112年股東常會討論
股票代號:5353
發言時間:2023-03-15 18:51: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並認定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
動契約、道德行為準則、信託契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工作管理
規則、員工保密合約書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
評核指標,於各年度既得日之既得比例如後:
a.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33%
b.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33%
c.獲配後任職屆滿四年:獲配股數之34%
(2).個人績效評核指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個人年度績效評核結果達B(含)等以
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
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
(認)股、配息之權利,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
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配(認)股
、配息之權利。
(5).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 ,於達成既得條
件及期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整體貢獻、營運狀況及其他因
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
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所需關鍵優秀人才、激勵員工及
提升員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112年3月3日之收盤價股34.6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
大金額為新台幣17,325,000元;依既得條件於112年~116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新台幣2,599仟元、6,237仟元、5,046仟元、2,584仟元及85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2年2月28日之在外流通股份75,000,000股計算,112年~116年每年對公司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347元、0.0832元、0.0673元、0.0345元及
0.011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
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
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
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