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彩晶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第四次買回公司股份
日期:2018-11-07
股票代號:6116
發言時間:2018-11-07 17:42:4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7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497,181,23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08~108/01/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提請核議案。
說 明:一、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辦理註銷股份。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最近期財務報表計算上限為新台幣
10,497,181,230元。本次計畫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1,000,000,000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7年11月8日至108年1月7日止。預計買回
10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已變更登記完成)之3.09%。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1)買回下限:每股新台幣6元。
(2)買回上限:每股新台幣10元。
(3)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六)買回之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二、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案,需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附件5。買回申報函送證券承銷商對
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附件6。
三、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內部人所持有之股份,於公
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將於本案決議通過後辦理通知作業。
四、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五、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人員進行所有與上述買回相關之交易及簽
署相關文件。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1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前述之NT$10,497,181,230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非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
份之最高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