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凌華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2-10-28
股票代號:6166
發言時間:2022-10-28 16:35:4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2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
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成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
依據本公司所設定之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認定之。惟員工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
員會同意;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留職停薪、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
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
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或在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
期較早者為主)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
任之影響。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第五條第二項
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及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
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
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
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則依下列
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
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
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