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偉訓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18-11-05
股票代號:3032
發言時間:2018-11-05 14:48: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08,048,21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06~108/01/0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5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14屆第1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資料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7年11月6日至108年1月5日止二個月,預計買回數量4,000千
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至30元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
司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5.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員工(含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海、內外從屬公
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
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五條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1.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
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
2. 認股繳款期間: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須於認購繳款期限內繳款執行完畢。認購
繳款期限內未繳足股款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轉讓價格、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及執行情形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5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約佔本公司流
動資產1.9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以該公
司107年6月30日帳上「現金及約當現金」計1,704,247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另買回股
份後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均在合理之
範圍之內,故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屬有限。
綜上評估,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