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南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18-11-01
股票代號:1752
發言時間:2018-11-01 18:01: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1/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30,423,8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1/02~108/01/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5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3.00~4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定於107年11月2日起至108年1月1日於集中市場買回公司股份 1,250,000股,買回
之區間價格:新台幣23 元至 45 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
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 四 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
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子公司員工」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
子公司之員工。
第 五 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授權董事長核准之。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
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
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5.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承銷商認為本次南光公司買回股份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
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並無重大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