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良得電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日期:2022-08-12
股票代號:2462
發言時間:2022-08-12 14:37: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90,760,17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15~111/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3/30 ~ 109/05/26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55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基於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取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民國111年8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訂定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且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
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決定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
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註1))
註1: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規章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附則)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1年3月31
日流動資產之2.2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
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認為本公司預定買回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
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