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環球晶圓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日期:2018-10-30
股票代號:6488
發言時間:2018-10-30 14:32:1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329,299,62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31~107/12/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0~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
六、案由:擬買回本公司股票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
已發行股份,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為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案,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本公司「107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十五。
(三)相關買回條件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臺幣32,329,299,624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民國107年10月31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預計買回4,000,000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48%。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臺幣250元至300元之間。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其他應敘明事項:
(a)本次購買庫藏股之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200,000,000元為限。
(b)倘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c)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將依法令規定,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完畢。
(d)檢附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及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六及附件
十七。
8.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之規定,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
份者,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在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內,不得賣出。
(四)本案已於107年10月30日經本公司第二屆第三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
(五)敬請 討論。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訂定員工認股基準
日,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
記。
第四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且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前項所稱「子公司員工」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 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
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
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ㄧ○七年十月三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914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2.75%(依107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報),茲聲明本公司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