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樂士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
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書等相關事宜。
日期:2018-10-17
股票代號:1529
發言時間:2018-10-16 19:46:5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6
2.減資基準日:107/10/19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會員107年10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3925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7年減資換發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三、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159,708,922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597,089,220元。
四、本次減資銷除已發行普通股股份533,740,940股(含上市普通股142,140,940股
及私募普通股391,6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
新台幣5,337,409,400元整,用以彌補累積虧損,以達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與未來營運發展需求;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
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89.00%。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110股(即每仟股減少890股);
減資後未滿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發放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並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07年12月13日至民國107年12月21日。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7年12月17日至民國107年12月21日。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自107年12月22日起開始受理換發股票,採無實體發行)
(六)換發新股票暨上市買賣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七)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八)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股票尚未過戶者,請股東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
下午4時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7年12月1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七、換發新股票之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
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新股聲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三)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
(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
並填妥換發新股聲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四)舊股票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股東不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以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樓,電話:(02)2746-3797。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等減資換股相關事宜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7/12/21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12/17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12/21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07/12/22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7,567,982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26.63%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董事會同時決議如若本次減資事項或日程等減資換股相關事宜,
因其他因素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