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王道銀行 公告本行召開111年股東常會(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日期:2022-05-04
股票代號:2897
發言時間:2022-05-04 20:02: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4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長興街75號(中華經濟研究院蔣碩傑國際會議廳)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110年度決算報告
(三).審計委員會110年度運作情形報告
(四).110年度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五).提報修訂本行「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六).宣導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110年度決算書表
(二).110年度盈餘分派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行「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三).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四).擬請解除本行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2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
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
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作說明等
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
402897967d841dba017e8eea7fc5009c。)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1年5月18日起,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111/6/14
前),於集保公司股東e票通平台(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
index.html。)辦理註冊及登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應
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並於111年5月18日起(當
次股東會電子投票起始日)至111年6月14日(股東會前三日)下午四時前,送達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83號3樓)辦理登記
,並於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
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
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後,出席股份總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1年
6月20日9時00分於台北市大安區長興街75號(中華經濟研究院蔣碩傑國際會議廳)延期或
續行集會,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寄
發開會通知。
x.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
訊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執行銀行法第 25 條規定,於101年1月31日
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5191號函規定,銀行應宣導事項如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
股份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銀行法第25條及第2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