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瑞祺電通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之公告
日期:2018-10-05
股票代號:6416
發言時間:2018-10-05 17:04:3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0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21,193,4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08~107/12/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00~11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事 由: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轉讓股份予員工案,
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之主要
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621,193,452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7年10月8日至107年12月7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1,200,000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6%。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5至115元間,若本公司股票市價於預定買回期間,低於
區間價格下限,仍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繼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檢附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如附件一。
4.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如附件二。
5.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董事會應出具「已考量公司財
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聲明書」,如附件三。
6.本案俟通過後,擬依法進行公告申報及執行買回之作業。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股份種類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及本公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
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
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4.3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訂之買回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