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欣興電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第八次庫藏股制度
日期:2018-10-04
股票代號:3037
發言時間:2018-10-04 18:45:3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484,591,39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05~107/12/0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29.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438,5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5/05/13 ~ 105/07/07 、預定買回股數(股):1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2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8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申報第1次買回30,000,000股,實際買回15,934,000股;申報第2次買回20,000,000
股,實際買回10,300,000股;申報第3次買回15,000,000股,實際買回8,800,000股;申報第
4次買回30,000,000股,實際買回6,184,000股;申報第5次買回15,000,000股,實際買回
8,838,000股;申報第6次買回15,000,000股,實際買回15,000,000股(本次已執行完畢);申
報第7次買回
15,000,000股,實際買回12,000,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第八次實施庫藏股制度,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並擬定轉
讓辦法及聲明書,提請 核議。
說 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提報買回股份之
目的、數量、期間、價格、方式、轉讓辦法及聲明書等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一○七年十月五日至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止。
3.預定買回之數量及種類:50,00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
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14.0 元 至 29.0 元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
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5.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6.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如議程附件一)。
7.本公司應出具之「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如議程附件二)。
(二)本案業經會計師對於買回股份價格出具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稿本(如議程附件三)。本公
司目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為6,438,500股,加計本案預定買回之數量,未達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本案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亦未逾本公司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
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均已符合前揭法令規定。
(三)關於本案後續執行,擬授與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一切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在聲明書用印、公告本案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執行本案相關事宜之權。
(四)本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第十一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買回之普通股
50,000,000 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
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
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
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資金成本定義為
台灣銀行一年大額定期存款機動利率± 0.5%範圍內。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3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1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本公司會計師評估結果: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區間價格,尚屬在
合宜區間價格範圍內;且依其計算分析,此預計買回股份交易對該本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