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8147
發言時間:2022-03-16 17:04:0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6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員工之職級、職務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
份,須經薪酬委員會通過。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才得享有,
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以下簡稱「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後,
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
工作規則、年度考核未達前80%者等事由,授權董事長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
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報告。
(4).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
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免職或資遣):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
已具有行使權),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失效。
(2).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
日起失效。
(3).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4).退休: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有行使權),於認股權人退休當日
起失效。
(5).一般死亡:
(5.1)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消滅。
(5.2)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
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
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6.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6.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六個月內行使之。
(7).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
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9).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
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
行(或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
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
發行新股者,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
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合併及分割基準日
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
準日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臺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應包括發行及私募之股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四)員工認股權行使期間,因認股價格調整造成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
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
股權憑證」。
(二)凡經通知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
人,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三)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
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五)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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