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力泰建設 更正-本公司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最後過戶日掛號郵寄日期
日期:2018-09-27
股票代號:5520
發言時間:2018-09-27 10:23:4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8
2.減資基準日:107/08/29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107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6304號函核准申報生效。為辦理減資股
票換發作業,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
序」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一)、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依目前流通在外股份計算計
普通股70,959,112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09,591,12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106,438,67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0,643,867股。
3.依目前流通在外股份計算減資後發行股份為60,315,24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603,152,450元。
(二)、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減資比率:15%,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850股(每仟股減少150股)。
2.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50股
(每仟股減少150股),每股退還新台幣1.5元,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
原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
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支付之(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四捨五入),所有不滿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則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
按面額認購之。
3.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4.減資後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三)、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7年10月24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07年10月28日。
因最後過戶日107年10月28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請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16:30前親
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7年10月28日(最後過戶
日)郵戳日期為憑。
4.舊股票停止辦理過戶自107年10月29日起至107年11月2日止。
5.減資換股基準日為107年11月2日。
6.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期訂於民國107年11月5日。
(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本次換發之股票
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7年11月9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
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8.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
,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
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四)、換發手續及地點: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股東應持舊股票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
股票換發申請書、原留印鑑及集保存摺等,至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買進報
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
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先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換發新股聲
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作業。
4.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
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換發新股票。
5.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 02-27023999。
(五)、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六)、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若
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更正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7/11/02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6.新股預計上櫃日:107/11/05
7.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60,315,245股。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9.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