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茂 公告本公司110年度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有關
之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日期:2022-03-11
股票代號:5205
發言時間:2022-03-11 15:25: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3/1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2 月 31 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民國 110年及 109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中茂能資
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
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卅三、(一)所述,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民國110 年度營運仍未如預期且持續產生虧損,截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日
止之待彌補虧損金額計 28,999 仟元。如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卅三、(一)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部分情況仍顯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本會計師未就因該等情況及前述因應對策@是否能達成之不確定性而修正查核
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民國 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
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收款項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金融工具;應收帳款
之減損評估,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七應收票據及帳款。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長期工程合約若有工期延宕或爭議時,可能會產生業主扣款或是爭議調解,其應收
款項收回期間將會拉長,且可能收回金額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可能造成財務報
告重大誤述。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以違約風險及預期損失率之假設為基礎估計備抵損失、檢視以往年度歷史收款紀
錄、產業經濟狀況及信用風險集中度等資料,以評估帳列應收帳款備抵評價之合理
性,並取得管理當局對應收帳款備抵評價之估計及工案進行依合約收款情形是否有
異常之情形。
2.取得應收帳款帳齡相關資訊,檢視是否有逾期帳齡,並執行期後收款測試,評估
管理階層之說明是否合理,並核對與業主之相關計價資料,了解是否有爭議事項或
遭業主否決之帳款。
二、繼續經營假設之評估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營運尚處於累積虧損狀態,截至民國
110年12月31日止之待彌補虧損金額計28,999元,營運仍未如預期且持續產生虧損
。如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卅三、(一)
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公司管理階層已陸續採行必要措施,以確保中茂能資系統整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未來能繼續營運並逐步改善財務狀況。
因前揭措施對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未來財務狀況有重大之
影響,故本會計師將繼續經營假設之評估列為本年度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與管理當局討論影響繼續經營假設之事件或情況暨其因應之計畫。
2.評估管理當局因應計畫之可行性及改善財務狀況之效果。
3.取得管理階層編製未來一年之財務預算,詢問管理階層編製之基礎假設,並檢視
相關佐證資料之合理性。
4.取得並覆核管理當局對因應計畫及其可行性出具之聲明書。
5.評估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適當性。
三、重大訴訟與或有負債評估
關鍵查核事項說明: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當局業已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三十
、(三)及卅三、(二)中彙總說明公司重大訴訟、調查及其他法令有關事項之進度。
由於相關訴訟之補償及法律調查程序等有關準備之衡量及認列與或有負債之衡量及揭
露,係依據公司管理當局作出重要之判斷,故本會計師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
,確認於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之揭露已充分說明該等訴訟進度及或有負債存在之不確定
性。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1.瞭解及評估管理階層進行相關訴訟案件最新進度。
2.審慎評估該等訴訟案件是否產生須提列或有負債準備之情形,包括覆核公司內部評
估相關文件等。
3.發函公司外部律師及相關單位,以取得對於重大未決訴訟案件等重要法律事項之最
新進度,
並驗證管理當局所採用假設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0年及109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
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
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
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
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
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中茂
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
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
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
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民國 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
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
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
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黃健育 金管證(六)字第0940140672 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莊雯秋 (90)台財證(六)字第113924 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1/03/11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