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群光電能 董事會決議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日期:2018-09-13
股票代號:6412
發言時間:2018-09-13 19:56: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9/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823,956,66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9/14~107/11/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5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25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5/11/08 ~ 105/12/19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51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三次買回未執行完畢。
原因:因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故未能
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給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源,提
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轉讓予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
二、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預計買回後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
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
三、擬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3,823,956,660元。本次預計買回金額上限為500,000,000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7年9月14日至107年11月13日止二個月。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8%。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40元至5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四、本公司「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一。
五、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二。
六、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經本次董事會通過後,依法併同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七、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相關作業細節,擬請授權董事長依有關法令規定,全權執行之。
八、本案業經第一屆第三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九、謹提請 審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
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
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
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
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
繳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另行公佈之。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O七年九月十三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O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10,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2.65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全體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
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
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