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鈺寶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1-12-15
股票代號:3150
發言時間:2021-12-15 18:18:1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2/15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起,任職屆
滿一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表現達80
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0%。
(2)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起,任職屆
滿二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表現達80
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5%。
(3)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起,任職屆
滿三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表現達80
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合既得條件者,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得無償收
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並由法定繼承人於
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範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
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
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該準則第56條第
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
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
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10年12月14日成交價34.9元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
新台幣31,443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111年~114年費用
化金額分別為15,047仟元、11,036仟元、4,643仟元及71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已發行股數30,916,635股估算,預估111年~114年每
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發行後分別為:0.49元、0.36元、0.15元、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
簽署。
(2)股東會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本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代為行使之。
(3)參與配股配息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參與現金股利分派
之權利,且其取得之現金股利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毋需交付信託保管;但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股票股利分派之權利。
(4)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與公司現金增資
認股之權利。
(5)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
,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
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6)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依約定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