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磊電子 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票
日期:2018-09-11
股票代號:5388
發言時間:2018-09-11 14:59: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9/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205,236,38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9/12~107/11/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4.30~86.3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212,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買回期間股價上升,為顧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並未執行完畢
第四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2,000,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採限時、限量、限價低接為原則,至部份買單未成交,故未能按預定
數量全數買回
第五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1,122,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1.採限時、限量、限價低接為原則,至部份買單未成交,故未能按預定
數量全數買回。2.完成除權息公告後,依法令規定不得再行買進。
第六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3,204,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1.採限時、限量、限價低接為原則,至部份買單未成交,故未能按預定
數量全數買回。
第七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3546,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1.採限時、限量、限價低接為原則,至部份買單未成交,故未能按預定
數量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實施第九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訂定「第九
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案。
說 明: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205,236,382元。
4.前次買回尚未轉讓股份金額:0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年9月12日至107年11月9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0股。
7.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6.3元至34.3元,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擬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10.本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工,悉依照檢附訂定之「第九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辦理
轉讓事宜。
11.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未滿一年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
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第五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
權數,並須兼顧認股權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
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
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9月11日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4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
對該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梁益彰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 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