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技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日期:2021-11-12
股票代號:2376
發言時間:2021-11-12 17:52: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135,662,57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8/09~110/10/0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0年8月6日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一一○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0年8月6日訂定
110年11月12日修訂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上述轉讓期間屆滿時仍未轉讓之股份,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辦理消除股份變更
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
員工為原則。另員工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
公司之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股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
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管理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
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
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之規定,限制受讓員工二年內不得轉
讓。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
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47%,且買回股份所
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0.7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由上表之擬制性資料,顯示技嘉科技(股)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
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
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