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豐鼎 公告本公司調整107年現金增資案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
日期:2018-09-05
股票代號:1819
發言時間:2018-09-05 15:29:4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9/05
2.公司名稱: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因考量策略性股東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時程
需要,擬將原股東、員工認股不足款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07年9月10日至107年
9月11日延長至107年10月31日,除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外,原公告之現金增資發行條
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二、本公司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查後實施並公告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已繳
款之投資人權益恐造成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股東及本公司員工。
2.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7年10月31日止。
3.申請方式:於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
「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
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逾期未送(寄)達或
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
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
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1)/365】
註1: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實際退款日當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實際退款日由
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3)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
人承諾悉數認購。
(4)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
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二、承諾書
本公司107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7日金
管證發字第107032796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茲因認購作業時間不足,經考量避免影響
股東權益及資金募集之可行性,故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07年10月31日),上述
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及員工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及員工權
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鍾源淵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