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光金 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取得臺北市地上權
日期:2021-10-13
股票代號:2888
發言時間:2021-10-13 18:23:24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88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0/10/13~110/10/1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合計22,860.53平方公尺,折合約6,915.31坪
權利金總金額(新台幣,以下同):2,800,000,000 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北市政府
與本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權利金
(1)第1期:權利金總額20%,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10日內繳付。
(2)第2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1年內繳付。
(3)第3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2年內繳付。
(4)第4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3年內繳付。
(5)第5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4年內繳付。
(6)第6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5年內繳付。
2.地上權存續期間:50年
3.土地租金,按下列加總合計:
(1)按地上權契約簽訂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5%計收。
(2)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收。申報地價調漲時,應於申報地價
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但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6%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招標。
決策單位: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業務權責規定,
並參酌鑑價報告全權執行。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總價2,846,000,000元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總價2,761,061,00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柯鳳茹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巫智豪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柯鳳茹:(103)北市估字第000203號
巫智豪:(108)北市估字第000274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投資用大樓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因本案所產生的使用權資產價值為權利金加上地租資本化總
額加總而得,依據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
價報告,為4,032,000,000元,而依據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
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則為3,852,485,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