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宜特 昇陽半告宜特專利侵權案,最高法院駁回昇陽半三審上訴,
全案終結
日期:2021-10-13
股票代號:3289
發言時間:2021-10-13 17:00:3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10/10/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針對昇陽國際半導體(下稱「昇陽半」)以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為相對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專利侵權之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宣判駁
回昇陽半上訴,並確認昇陽半I588880號之「晶圓薄化製程」專利無效。
昇陽半不服該判決,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惟最高法院認定昇陽半未依法提起該
上訴,故該上訴不合法,旋即以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逕駁回昇陽半三審
上訴,昇陽半I588880號之「晶圓薄化製程」專利亦確定無效。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0年10月13日接獲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700號民事裁判正本,駁回
昇陽半上訴,全案終結。依法將由上訴人即昇陽半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此第
三審訴訟費用包含第三審律師費用。故而,本公司將依法請求昇陽半支付本公司
第三審律師費用。
最高法院法官於裁判正本主文中,認為昇陽半未依法定程序提出本件上訴,乃逕
駁回其上訴,更同時肯認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即昇陽半專利證號I588880號
專利權,屬於通常知識之輕易組合,昇陽半更於二審時亦已承認其「晶圓薄化製程」
屬於習知技術,故不具備進步性而應屬無效。至此,全案已終結,昇陽半不得再上訴。
本案自108年9月昇陽半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專利一審訴訟,至110年10月最高法院
駁回昇陽半三審上訴,歷時兩年1個月,全案終結。對於一審、二審智慧財產權法
院依法審判,及三審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之結果,本公司至表感佩之意,正義得
以伸張,本公司再次重申不容他人任意指控,干擾視聽、影響市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並
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