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東森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換股作業計畫及
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日期:2021-07-27
股票代號:2614
發言時間:2021-07-27 17:52:3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7/27
2.減資基準日:110/07/28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110年7月7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案,茲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之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556,789,889股,
每股面額為10元(新台幣,以下同),共計5,567,898,89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278,394,94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27,839,494股,
用以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每股盈餘;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5%。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總金額及換發比率:
減資後換發股數計528,950,395股,每股面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
計5,289,503,950元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950股(即每仟股減少50股);
減資後換發不滿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
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畸零股合
併者,按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
額承購之。
五、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110年9月1日。
(二)減資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9月10日止。
(三)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10年9月5日(因最後過戶日110年9月5日適逢星期例假日,
故現場過戶請於110年9月3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止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掛號郵寄者以110年9月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四)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0年9月6日起至110年9月10日止。
(五)減資換股基準日:110年9月10日。
(六)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期:110年9月13日。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10年9月15日。
(八)本次換發之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六、換發程序及手續:
(一)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二)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請持現股舊票、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三)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
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四)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台北市東興路8號B1,電話:(02)2746-3797。
七、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有現股未轉讓
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
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八、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10年9月15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
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九、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
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
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十、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0/09/10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9/0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9/10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0/09/13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528,950,395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7月7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1100012876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
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