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公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1-07-21
股票代號:8119
發言時間:2021-07-21 15:35: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7/21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員工為限。認
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經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通過。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9,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9,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則認股價
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實際每股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起,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30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
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
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保
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離職日起或授予日起屆滿兩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因受職業災害招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由繼承人繼承之,並可以
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死亡日或授予日起屆滿兩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11.其他認股條件:
(1)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除遇本公司依法辦理停止過戶期間,可予以遞延行使認股權外,
其他未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之後認股權人或其繼
承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若仍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將視同放棄該認股權利。對於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但
不限於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
票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數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
調整每單位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己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己發行普通股股
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四)前四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則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
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財務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
者,視為撤銷其認股申請。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