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承業醫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第一次庫藏股買回(更新第18項其
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日期:2018-08-15
股票代號:4164
發言時間:2018-08-15 15:04: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753,016,00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8/14~107/10/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4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自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30元至48元之間,以新
台幣48,000仟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
1,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人員)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
者,喪失認購資格。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轉換之程序)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數,就符
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
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
工認購之,若轉讓期間屆滿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
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
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
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
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1.4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
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
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修訂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將於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