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微體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1-07-05
股票代號:4152
發言時間:2021-07-05 18:08: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7/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11/2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之修正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為配合本公司營業需要
(2)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
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3)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 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
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 100%
若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前,本公司發生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
其他控制權移轉之情事(以下合稱「控制權移轉交易」),則依據本辦
法所發行但尚未屆授予期間之認股權憑證,得提前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而不受前述授予期間及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其提前行
使的期限,由董事會決議定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與109年員認辦法
之認股權人,協商、討論、修正、簽署、交付及履行與109年員認辦
法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員工認股權契約書,並得代表本公司
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證券期貨局或其他主管機關為
一切必要之申請或申報。
(2)本案於董事會通過後,將於本公司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