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志超 公告本公司110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日期:2021-07-01
股票代號:8213
發言時間:2021-07-01 16:48:27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0/07/0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徐正民/董事
(2)李明熹/董事
(3)林振旻/董事
(4)徐銘杰/董事
(5)徐銘鴻/董事
(6)邱亭文/董事
(7)蕭世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因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
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徐正民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祥豐電子(中山)有限公司董事長
志超科技(遂寧)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祥豐電子(中山)有限公司: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江東二路。
志超科技(遂寧)有限公司:四川省遂寧市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明星大道志超路1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祥豐電子(中山)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各類電路板。
志超科技(遂寧)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各類電路板。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經濟部101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10102435880號函與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20
號函釋示,董事兼任經營同類業務之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而該二公司為百分之百母子
關係時,或同一法人百分之百持有之平行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與孫公司間有董事或經理
人兼任時,在法律上各公司雖為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則為一體,彼此之間
並無利益衝突可言,於此情形下之董事兼充行為並不構成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行為。故
本公司董事如兼任本公司100%持股子、孫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並不構成競業行為,無
須提出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