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穆拉德加捷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08-10
股票代號:4109
發言時間:2018-08-10 17:49: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及相關作業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
或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並於發
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國內外子公司之
全職員工為限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
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準。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屆滿兩年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二)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
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
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轉任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
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
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
數順延。
11.其他認股條件:
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
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
後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
認股權認股行使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即通知
權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5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
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
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
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