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華 獨立董事對本公司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日期:2018-08-10
股票代號:5481
發言時間:2018-08-10 15:43:45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7/08/1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吳佳蓉/莊正法律事務所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本公司一○七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吳佳蓉針對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稿,表示意見如下:
(1)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參第19頁):財務報告既已記載該公司暫時仍無法
正式營運而與本公司解除仲介服務契約書,本公司嗣並取消轉換普通股之權利及義務,
顯示福祿壽公司之正常業務營運恐有重大問題,本公司對持有之特別股股權價值亦有負
面看法,本公司對於福祿壽公司未來償付特別股之償債能力評估為何?財務報告第35頁
稱福祿壽公司特別股立公允價值採用估價師報告評價技術計算,該估價報告與計算實需
特別檢視,並應以福祿壽公司提出之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現金預測與未
來業務展望預測,俾使估價師係取得最新且得充分知悉福祿壽公司未來現金、業務預測
之資訊為其鑑價基礎,方能妥適反映該特別股之客觀價值,否則其價值認定恐有疑慮,
本人就此持保留意見。
(2)投資香港新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參第35頁):本公司 就香港新城市建設發展集
團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帳面價值高 達1億元,投資金額僅次於快樂麥田公司與福祿壽
公司特別股,惟本公司財務報告不曾就此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始末、本公司與香港新城
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之關系為任何說明,請公 司負責此項投資決策之人員應向董事
會確實說明投資決策之作 成、投資時限及處分時點之預估、釐清本公司與該公司有價證
券發行人之關系、有無互為投資、交叉持股情形而足以影響資產會計科目分類等重要事
項,本人在未獲公司提出充分說明前,就該有價證券項於財務報告揭露之資訊,持保留
意見。
(3)承上,本人就公司107年第2季財務報告持保留意見。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獨董吳佳蓉董事因於107年8月10日因故無法出席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於107年8月8日接獲書面意見針對財務報告表示「保留意見」。
107年8月9日下午四點會議溝通後針對財務報告仍維持「保留意見」。
本公司回應如下:
107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係為核閱報告,並非查核意見。
(1)獨立董事吳佳蓉針對105年所投資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財報36頁)表達不
夠精確及特別股不知有無考慮回收可行性持保留意見。公司已於107/08/09提供燊樺資產
鑑定股份有限公司107/6/30福祿壽園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價值評估報告。充分提供鑑
價報告基礎假設包括考慮整體經濟因素分析、產業因素分析、價值分析及標的物信用等
級進行評估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核閱。
(2)獨立董事吳佳蓉針對105年期間投資香港新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財報35頁)
帳列會計科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獨立董事表示有詢問
其他專家,認為被投資公司股東假設對本公司具有影響力應該採原始投資金額(即權益法
認列),認列其會計科目。會計師表示公司已依相關準則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