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富味鄉 公告最高法院宣判內容
日期:2021-04-07
股票代號:1260
發言時間:2021-04-07 20:00: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
4.事實發生日: 110/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