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旺玖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案。
日期:2021-03-31
股票代號:6233
發言時間:2021-03-31 17:13:3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3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凡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惟應符合金管會證期局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職級、績效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之同意後認定之;惟若
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
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
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3,2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200,000股
7.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身故或傷殘
由繼承人或本人自身故日或傷殘而無法繼續任職日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4)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
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
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於本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
權利。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含
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本公司合
併他公司而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
股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及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之平均收盤價。
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之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
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x (減資前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
轉換或認股價格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
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金額),亦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
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
算調整後認股價格時,如須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並填具認股請求書,於每周第一個工作日
下午三點前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財務處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
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
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
季新增發行之股份數額,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
登記一次;惟如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
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