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冠軍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1-03-30
股票代號:1806
發言時間:2021-03-30 17:42: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30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73,235,99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4/06~110/0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1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八:本公司擬實施第四次庫藏股買回,提請 決議。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預計買回本公司之普通
股25,000仟股。本案之評估說明報告詳如附件十二
二、買回相關條件及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673,236仟
元。本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買回 25,000仟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6 元至 12 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
下限時,授權董事長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擬由董事會
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參閱附件十三。
四、本案業已委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五、本案業經第一屆第十一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報董事會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0年3月30日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5,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7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5.8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榮德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買回本公司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經該公司董事會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決
議買回並銷除股份,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4
月6日至110年5月28日間買回該公司股份25,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6元至12元間,經
本承銷商就其價格訂定之合理性評估如下:
一、買回股份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一)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法性
該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新台幣6元至12元間,業經該公司110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
通過,其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
(二)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問答
集」,依上述歷史股價資料訂定本次買回價格區間介於6元至12元,並未超過上述規定之買
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二、依買回價格區間買回公司股份後,對公司之財務狀況之可能影響及變動情形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
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
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三、結論
綜上評估,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修偉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