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有量 公告本公司再延長109年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期:2021-03-18
股票代號:5233
發言時間:2021-03-18 17:32:0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18
2.公司名稱: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7798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原
訂員工及股東繳款日自110年2月3日起至110年3月4日止,特定人繳款
日則自110年3月5日起自110年3月15日止。
二、因部份原股東認購作業時間不足,經考量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資金募
集之可行性,調整原股東及員工款期間自110年2月3日起至110年3月
11日止,特定人繳款日則自110年3月12日起自110年3月19日止。以上
復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08號函
核備在案。
三、然因上述所提之部分特定人,因匯款作業費時,為免延誤,擬再延長
特定人繳款日為自110年3月12日起自110年3月26日止。以上再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5910號函核備在案。
6.因應措施:
一、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
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0年3月24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
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 2381-6288) 提出申請,逾
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訂定相
關補償方案如下: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
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2.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員工、原股
東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
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未滿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牌告機動利率0.84%計算之。
二、對於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
事長洽特定人悉數認購。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
另訂之。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維持不變。
三、 承諾書
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乙案業經 貴會109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9037779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復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4日金
管證發字第1100334608號函核備延長員工及原股東暨特定人繳款截止日在
案。今擬申請再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0年3月26止,為保障投資人權益
,茲承諾如下:
一、對於員工及原股東已繳納之股款,如於特定人繳款期間主張退還股款
,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3項規
定加計利息返還,返還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
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 年利率(註) / 365】
二、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員工、原股東
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
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365】
註:年利率依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未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機動利率0.84%計算之。
三、本公司109年12月31日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擬延長現金增
資洽特定人之募集期間,若因此致員工及原股東或認股人等提出合理
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雲惟傑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