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網家 董事會決議申請庫藏股買回
日期:2021-03-17
股票代號:8044
發言時間:2021-03-16 18:16:4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02,599,07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3/17~110/05/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11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近三年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
新台幣 60~110元之間,以新台幣108,439,689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
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1,5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海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考績等標準訂定,茲敘述如下: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名單由人資單位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其
其他員工認購
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授
項,授
項,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同
同。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
份,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之制定及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0年3月16日。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本公司股份一百五十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二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點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含委託出席)均同意本聲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公司
董事長 詹宏志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意見,本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
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
率、流動性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