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杭特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庫藏股轉讓予員工
日期:2018-08-07
股票代號:3297
發言時間:2018-08-07 14:58:5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6,088,38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8/08~107/10/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50~21.8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4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10/16 ~ 104/12/11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2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6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申報買回股份2,000,000股,實際買回1,200,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股東權
益,本公司考量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三:本公司擬實施第2次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6,088,385元整。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7年08月08日起至107年10月07日止;預計買回2,000仟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0.5元至21.8元間,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二、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43%,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
持,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請詳(附件四)。
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五)。
四、因應本次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擬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
六)。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
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買回股份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及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
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或對公司
具有特殊貢獻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惟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
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受讓人範圍:
1、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職員工。
2、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考績、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數,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
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計算方式依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進位至小數點
第一位。
第八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九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依公司法167-3條規定,視需要訂定限制員工轉讓期間。
但因離職、繼承及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同意不在此限。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7年08月07日107年第4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4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9.9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