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1-03-12 23:21:5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及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吳采靜、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林俊儀、
張啟芳、王祈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0/03/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及佶泰投資有限公司就本公司109年5月20日
由獨立董事林智浩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
6.處理過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系爭股東會合法有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系爭股東會召集理由不具必要性,判決撤銷系爭股東會
決議訴訟及確認本公司與被告吳采靜、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林俊儀、
張啟芳、王祈蓀間,依系爭股東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師審慎評估研究,並將積極提起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