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晶瑞光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1-03-11
股票代號:6787
發言時間:2021-03-11 16:57: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1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1 條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167條之2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
第 2 條 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1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 3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含海外
100%轉投資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等、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依上述原則
提案,經董事長核定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如認股權人為本公司經理
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其所得認購數量應先提薪酬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再提董事會決議)。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
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不得超過己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另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4 條 發行總數為2,4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
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400,000股。
第 5 條 認股條件
5.1認股價格:每股20.00元。
5.2權利期間:
5.2.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
5.2.1.1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認股權憑
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
年 100%。
5.2.1.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期滿5年止,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
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5.2.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
任契約、公司規定、工作規則、工作績效低落、工作考評不合格
等事由,公司董事會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5.2.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5.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5.4.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
5.4.2退休: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當日即視為無條
件放棄認股權利。
5.4.3死亡: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前述
第5條第2項第1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由繼承人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
亡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4.4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或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即視為無條件放棄認
股權利。
5.4.5資遣: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
5.4.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
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或
關係企業者,經呈報董事長核定,仍依前述第5條第2項第1款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5.4.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第 6 條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
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 7 條 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 8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及本認股權憑證發行
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均不調整認股
價格。
第 9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9.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
請。
9.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
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撤銷其認股申請。
9.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
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9.4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9.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10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11條 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 5條第2項第2款辦理。
第12條 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
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
通知認股權人。
第13條 其他重要事項
13.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3.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