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橙的 公告本公司對前任員工提起洩漏工商秘密、無故取得他人
電磁記錄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告訴之判決說明
日期:2018-05-30
股票代號:4554
發言時間:2018-05-30 22:39:5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員工楊○華、林○儀、江○文、陳○麟、陳○傑、蔣○陽
、洪○志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智訴字第15號
4.事實發生日:107/05/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前任員工楊○華、林○儀、江○文、陳○麟、
陳○傑、蔣○陽、洪○志,於97年9月間陸續離職,成立並經營與本公司相同
業務與產品之公司,並持有屬於本公司所有之電磁記錄及抄襲本公司產品操作
手冊等,侵犯本公司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基於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向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洩漏工商秘密、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及違反著作權法
等多項刑事告訴。102年11月5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呈告訴理由補充狀,
就前述離職人員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洩漏工商秘密及違反著作權
法等犯罪事實提呈補充理由狀,103年10月31日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洩漏工商秘密、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及違反著作權法等罪,並依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107年5月29日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主文內容如下:
(1)楊○華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犯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2)江○文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3)洪○志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楊○華、江○文、洪○志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5)林○儀、陳○麟、陳○傑、蔣○陽均無罪。
6.處理過程:擬與委任律師商討後再作後續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