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永豐餘 代子公司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0-12-25
股票代號:1907
發言時間:2020-12-25 16:29: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25
2.發行期間:
於經董事會同意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職位、績效貢獻、發展潛力與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的百分之一(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7,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仟股本。
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000,000股。
7.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150天後得100%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為一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
轉讓、質押、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得自退休生效日起十
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如認股權人非因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十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因法定繼承而得行使
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
,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仍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之,但仍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十日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
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於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並授予員工後,若公司遇有申請上市等相關時程延後等
情形,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12.履約方式:以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
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
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
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
序完成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
通股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櫃或興櫃買賣)
(4)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執行。本辦法之修訂,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