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高鐵 公告本公司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行政處分案
所提行政訴訟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日期:2020-12-23
股票代號:2633
發言時間:2020-12-23 17:36: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臺北市政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案係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對本公司北區運轉課進行勞動檢查,認為本公司
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及未給予應放假之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7條規範,於
104年3月3日對本公司分別裁罰新台幣150,000元整,合計新台幣300,000元整。
(2)本公司針對前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本公司之
訴願,復經本公司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開行政處分及其
訴願決定;並確認公布本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為違法。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後駁回本公司之訴,本公司不服前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認
本案仍有待查事證應予釐清,爰以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
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所處罰鍰新台幣15萬元部分均撤銷。確認原處分其中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已針對本案所涉影響之加班費金額提列負債準備,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
結果,依本公司與員工簽署之協議書辦理,對本公司財務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判決為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後續處置。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