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永豐餘 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
日期:2020-11-20
股票代號:1907
發言時間:2020-11-20 18:44:0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何壽川董事、邱秀瑩前董事、張金榜經理、詹舜翔協理、
吳忠福協理、閔志清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金重訴字第1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本金850萬元美金乙案,台北
地檢署認為相關人員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刑法之情事,於106/8/18將相關人員起訴。
6.處理過程:
台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判決,何壽川董事8年6個月;邱秀瑩前董事4年8個月;張金榜
經理4年6個月及4個月;詹舜翔協理4年及6個月;吳忠福協理及閔志清經理無罪。
全案可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本案對於本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堅信同仁清白,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商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