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智崴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日期:2020-11-16
股票代號:5263
發言時間:2020-11-16 14:00:4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黃仲銘
被告: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502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於108年9月25日收到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如下:
(1)確認被告公司民國108年5月13日召開之董事會,其中關於解任董事長及選任董事
長之決議無效。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333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4)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元,及自追加起訴(二)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5)被告應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
20萬元。
(6)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訴訟代理人今日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11月12日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規定於重大訊息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尚未接獲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