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升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09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期:2020-11-05
股票代號:2231
發言時間:2020-11-05 19:14: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1/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9/10/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三、認股權人
(一) 凡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控制或從屬公司
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辦理)。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
經董事長核定後,經薪酬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但認股權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故意、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
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故意、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9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三、認股權人
(一) 凡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控制或從屬公司
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辦理)。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
素,經董事長核定後,經薪酬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
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