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電 法院核准本公司與美國司法部間營業秘密刑事案件
之和解協議
日期:2020-10-29
股票代號:2303
發言時間:2020-10-29 08:48: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美國司法部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United States v.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et al., 3:18-CR-00465 MMC
4.事實發生日: 109/10/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國司法部於107年11月間以本公司及若干員工違反聯邦
營業秘密保護法為由,對本公司及若干員工提起刑事訴訟。
6.處理過程:詳第8及第9點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和解協議,本公司承認侵害一項營業秘密,
同意支付美國政府罰金美金6000萬元,並在三年自主管理的緩刑期間內與司法部合
作,該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於台灣時間109年10月29日核准本
公司與美國司法部之和解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就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核准本公司與美國司法部和
解協議乙事,聲明如下:
聯電與美國司法部就營業秘密案達成和解協議
台灣新竹民國109年10月29日: 就2018年11月美國司法部起訴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聯電) 違反聯邦營業秘密保護法案件,聯電已與司法部達成和解,和解協
議內容今日業經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確定。
在和解協議中,司法部同意撤銷對聯電原來的指控,包括共謀實施經濟間諜活動、
共謀竊取多項Micron Technology, Inc.(以下簡稱美光) 營業秘密、和專利有關的
指控、以及可能從美金四億到八十七億五千萬的損害賠償及罰金等。聯電承認侵害
一項營業秘密,同意支付美國政府美金六千萬元的罰金,並在三年自主管理的緩刑
期間內與司法部合作。
2016年5月,聯電經由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與福建省晉華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晉華)簽署了合作協議。依據該協議,聯電與晉華共同開發兩代動態隨機存取記憶
體(“DRAM”)製程 (以下簡稱DRAM合作案)。協議中所開發的DRAM製程並非最新技
術,而是與2012年已用於量產技術相似的舊技術。
聯電為了DRAM合作案公開招募工程師,不允許任何員工攜帶前公司資訊到聯電,且
針對自身與他人營業秘密已有多項保護與防免之政策與措施,然而兩位參與DRAM合
作案的台灣美光前員工,卻違反與聯電簽訂之僱傭合約與聲明書,攜帶前公司資訊
進入聯電並於工作中參考。當聯電知悉上述情事時,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以確認開發
的製程技術不包含任何未經授權的資訊。合作協議中所提及的第一代DRAM製程技術
在2018年9月依協議移轉給晉華。聯電從無意圖、也未移轉任何未經授權的資訊給
晉華。
然而,依據美國營業秘密保護法,即使員工在公司高層不知情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政
策,公司對於員工行為仍須負法律責任。因此,聯電在和解協議中承認並接受因員
工觸法所造成的責任。
聯華電子董事長洪嘉聰表示:
聯電作為引領台灣半導體業發展的公司之一,持續研發半導體及其他技術已四十
年,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聯電超過三分之一的營收來自
美國,與美國客戶及供應商都有長久的業務關係。最近,聯電集團更與美國公司合
作,生產對抗新冠肺炎所需之呼吸器中的半導體晶片。
數年前,聯電獲得政府事前核准,以自身專業知識及經驗、以及豐富的研發資源,
參與DRAM合作開發案。
當聯電高層發現員工的不當行為時,立即採取措施,包含展開內部調查,並防止任
何未經授權的資訊遭使用或外流。
有鑑於此,聯電將繼續落實並加強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與防免的政策與措施,包括
機密資訊的監管機制、智財權保護的教育訓練與稽核等,以確保日常營運符合公司
智財權及資安保護政策。
我們很欣慰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未來公司亦將持續在各領域提供具有競爭力之產
品及服務。